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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实质解释论:重构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与裁判逻辑 准物权理论:建构理论体系,回应实践之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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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06月12日

2403

本期8

文章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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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物权理论:建构理论体系,回应实践之需

新清华 2026年06月12日 第2403期 人文清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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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建远


随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日益深入,探矿权、采矿权、取水权、养殖权、捕捞权等权利不断进入市场交易、行政管理、司法裁判的视野,如何在民法体系中理解这些权利,成为我国物权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问题。

21世纪初,我国物权立法正处于关键阶段,立法中须回答这些问题:物权法要不要承认上述这些权利为物权?是否要在物权法中全面而详细地规定这些准物权?

经过前期有关课题研究的沉淀、深入调研和严谨理论论证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提出了兼具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方案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应当确立准物权的物权地位,但准物权的系统规范宜交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等单行法完成。这一方案被立法机关采纳,体现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123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亦承继了这种模式。

“准物权”概念早已有之,但学界一直未形成内部自洽、外延清晰完整且生动鲜活的准物权理论及体系。崔建远长期深耕准物权研究,首次系统构建了“准物权理论”,他出版的专著《准物权研究》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。该理论以法学为中心,融合哲学、经济学和自然资源学科等多重视角,对准物权的概念、取得、转让、物权效力、消灭以及具体权利类型作出深入阐释,填补了准物权领域的理论空白。同时,准物权理论为司法裁判和行政管理提供了丰富参考,成为处理自然资源相关权利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。


突破传统框架

构建准物权理论体系

与所有权等典型物权相比,准物权在客体、权利构成、追及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,与此同时,其物权地位和物权效力又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得到明确说明。

准物权理论首先对准物权客体问题作出突破性阐释。传统民法理论通常强调物权客体的特定性,但矿产、水流、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、变化性和不确定性,不能完全按照典型物权客体的标准加以理解。准物权理论提出,观察和界定准物权客体,应当运用多视角模式、时空结合观、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,并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的变化。这样的思维方法使物权理论能够面对更复杂、更鲜活的资源利用关系。

准物权理论还揭示,许多自然资源权利具有复合结构。矿业权并不只是单纯的勘探、开采权,还包括对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的使用权;养殖权、捕捞权也并非单一的水域占有权,而是包含占有特定水域并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、使用水体或水域、保持水生动植物生存和成长等多重内容。

在水权研究中,准物权理论提出,取水权是水所有权主体的“转换器”,即权利人将国家所有的水转归自身所有的正当根据。这一解释清晰区分了水资源所有权、水管权、水合同债权与水权本身,使水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更加明确。


从理论原创到制度实践

彰显中国民法学的建构力

准物权理论在学术研究、立法建构、司法裁判、行政管理多个层面产生了持续影响。2003年《准物权研究》出版,推动了我国民法学界对准物权、物权客体、物权效力等问题的深入讨论,成为准物权研究领域的标志性成果。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编的《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:1978-2008(法学)》评价该书“思路独特,观点新颖,是准物权研究的奠基性著作”。该书先后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、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、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重要奖项。

另外,崔建远所著的《论争中的渔业权》获得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;《物权法》(第4版)获得首届全国优秀教材奖二等奖;《合同法总论》(上、中、下卷)入选“202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图书”。他主编的《合同法》获得司法部第一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、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。

准物权理论是中国民法学回应中国问题、解释中国制度、参与制度建构的重要成果。它使一批长期处于物权与债权、私权与公权、民法与自然资源管理法之间地带的复杂权利,获得了更加清晰的理论位置和制度表达,也使中国民法在面对现代社会多样化财产权利形态时,拥有了更为开放、精细且富有生命力的理论支撑。

(本版内容来源:文科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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